公告事項公告: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一、委託期間: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二、委託項目: (一)移動性污染源管制及推動機車定檢制度。 (二)辦理機車定檢及稽查管制(路邊攔檢(查)、車牌辨識作業(路口拍照)…等)相關作業。 (三)辦理既設空氣品質維護與管制區相關宣導稽查與統計作業。 (四)推動空氣品質維護區相關作業。 (五)辦理機車定檢服務及低污染車輛等宣導相關作業。 (六)辦理本縣機車排氣檢驗站審查發證、管理、查核、評鑑及輔導工作。 (七)人民檢舉污染機動車輛相關審查作業等相關業務。 (八)辦理污染車輛管制(烏賊車檢舉案件)及獎補助(汰老舊機車或換(新)購二輪車獎勵補助等)作業相關工作。 (九)執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各級預警與嚴重惡化之機車污染管制相關作業。
|